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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4號上訴人即原 告 徐義昌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上訴理由狀,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