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黃仁貴被上訴人 黃仁輝

黃靖惠黃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3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377,7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