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被 告 楊麗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被 告 楊麗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