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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被 告 楊麗玉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