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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被 告 廖秋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