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1號原 告 王存忠訴訟代理人 黃仁賢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訴訟代理人 楊震宇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8,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