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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暫代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被 告 吳烏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日期: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