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曹育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被 告 曹育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