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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詹偉駱葉祥瑞謝翰儀被 告 曹育禎關 係 人 曹永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