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 告 江美惠被上訴人即被 告 江衍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事件,因不服本院10
1 年度家訴字第70號判決其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2,3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