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 告 江衍瑞被上訴人即原 告 江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更為裁定(原補費裁定經撤銷),限令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