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喜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江山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後,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聲請書狀以及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
二、如係任在台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應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後,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書以及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
聲請人如逾期未為上列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