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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08號原 告 羅文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多穎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納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大陸地區民事離婚判決,本件是否能請求認可離婚判決,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裁判案由:離 婚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