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13號原 告 鄭廣成被 告 李騏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95年1 月7 日結婚,婚後居住於新竹縣竹北市○○○街○○○ 號7 樓之7 ,現兩造共同住所亦為上址,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離婚事由亦係發生在上開處所等情,亦據原告陳述明確,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裁判案由:離 婚等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