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何明熙
許文祥詹淑美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相 對 人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唐麗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唐麗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