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渭宏會計師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
2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泰伸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該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及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新泰伸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人選,獲以101 年10月24日會總字第1010488 號函推薦林渭宏會計師(高輔會計師事務所;通訊地址:臺北市○○路○ 段○○○ 號3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任之,本院審酌其學歷、經歷、專業資格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選任為新泰伸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