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上列抗告人因公司重整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1 日所為之101 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