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 年度整字第1 號公司重整案件,業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經本院裁定緊急處分,並公告在案,且緊急處分期間行將屆滿,惟本院就該重整案件尚在依法徵詢各主管機關、指定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聲請人亦積極協助促成其他債權人支持重整,並引進新投資人及投資資金,若不延長緊急處分期間,將任由少數債權人等行使債權,勢將使重整陷於不能,及聲請人無法繼續營運,使債權人債權全部受損及造成投資大眾之股權全部泡湯,是原緊急處分理由仍然存在,爰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緊急處分期間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所為之緊急處分,期間屆滿前,僅於必要時,法院得依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此見公司法第287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緊急處分期間之延長,雖有助於暫時保持聲請重整公司之完整,避免重整值價喪失,惟因緊急處分常以停止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之處分,達到維護重整價值之目的,致有礙債權人實現債權,故是否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應衡量公司重整價值之維持及債權人權利之保護。職是,倘若法院已認定聲請人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即難再認有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之必要。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經本院審酌及分析其業務及財務狀況後,認為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重整計劃,尚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乃於102 年2 月1 日以101 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既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依照前揭說明,亦難認有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