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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被 告 陳啟熙

洪雪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9,888元【即原告主張對被告陳啟熙之債權額5,139,888 元,因原告欲撤銷之標的桃園縣○○鄉○○段海口小段72地號被告洪雪鶯之土地其應有部分公告現值為5,432,350 元(以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300 元×面積1309平方公尺×撤銷應有部分1/2 =5,432,

350 元),其價額已高於原告之債權額5,139,888 元,故以原告之債權額計算】,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