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李玉海律師即破產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以起訴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和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 萬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0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