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趙李麗琴
號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嫦娥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