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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劉阿田被 告 詹勳振

詹竣宇詹沛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詹昭妹上列當事人間刪除使用執照配合耕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有先備位請求,其中先位聲明之請求(協同刪除土地不能使用興建農舍之註記)屬因財產權訴訟,該財產權之價值實際上應以不能興建農舍之土地價值減少為據,原告備位請求即係上開價值減少部分,依上規定,故訴訟標的金額依此備位聲明所載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 萬8,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日期:201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