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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謝連輝訴訟代理人 林碧玲被 告 徐鄭玉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792 元(以原告請求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32平方公尺x30,806 元=985,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案由:購買越界土地
裁判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