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陳文龍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被 告 高力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兩造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該買賣標的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