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楊金星
楊文銘楊文豪楊文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告 紀美純
楊凱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有三,為其中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關於塗銷不動產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原告,實際上訴之利益同一,又訴之聲明第三項實際上亦以訴之聲明第二項存在為前提,訴之利益亦屬同一,而訴之聲明所示不動產是否將由第三人桃園縣政府徵收,尚屬不確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之聲明所示不動產價值為據,參酌原告提出之原證二建照執照申請書所列系爭建物造價,應得作為該不動產價值之依據,據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6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