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梁景芳被 告 梁敬鈞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敬鈞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