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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劉宜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人民及公務員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