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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陳楊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阿日等間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吳阿日等應就渠等被繼承人吳招或吳粉遺產即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480 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前開土地其中22坪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364 元【計算式:即101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原告取得土地面積22坪(即72.72738㎡)=516,36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1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