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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呂理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三界公間請求確認信徒名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150 萬元)加10分之1 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