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胡箕楠
胡美薰上 列 2 人訴訟代理人 胡紹蓉被 告 寇郭靜芳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1,230 元(以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買得之應有部分計算:即238.63平方公尺x31,500 元x2/3=5,011,23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