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凡特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蓮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翁佳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5,7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