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翁正潭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被 告 大湖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陳朝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信徒關係存在,該信徒關係係以其先祖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被告,因繼承而與翁正宏共有20分之1 股,其對被告應有40分之1 「潛在會份」存在,故信徒關係之確認實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告目前之財產依原告因信徒關係存在得主張之份額計算(財產總數即不動產以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 億5,430 萬4,998 元×40分之1 ),核定為385 萬7,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2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