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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沈嘉麒被 告 黃英弦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弦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