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6,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