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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朱保明被 告 尚運企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鑑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陳報原告於被告公司所登記之出資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