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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昭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興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讓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