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陳遠霞
號2樓之1被 告 簡敬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敬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除現金5 萬元外,其餘請求確認之手錶3 只、鑽戒1 只、鋼珠筆1 支之市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