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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呂潘阿玉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開徵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及系爭訴標的金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查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