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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被 告 林元輝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