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李榮麟被 告 廖順利
廖蘇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順利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2,658 元(計算式:214 平方公尺7,298 元/平方公尺〈桃園縣○○鎮○○段○○○○○ ○號土地申報地價〉×10%×15年=2,342,6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