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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道洲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禾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請求確認債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日期:201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