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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陳增房

0號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工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因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新台幣(下同)12,100,000元,故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應認為前述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即應核定為1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