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邱葉寶琴
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麗美間請求違約金核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 下同)93 萬6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