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林易麟 徐明男鍾陳來好前列三人共同 2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福勝等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二、所載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欲核減違約金之數額為多少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