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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66號原 告 林陽榮被 告 陽玉枝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