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90號原 告 黃碧霞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被 告 嚴秀才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大陸地區關於強制認領之法律規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90號原 告 黃碧霞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被 告 嚴秀才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大陸地區關於強制認領之法律規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