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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張慧琳被 告 張瀚升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戶籍地在苗栗縣苗栗市福安里十鄰福興一八五之二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訴自應專屬子女即原告之住所地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