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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親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66號原 告 吳宇誌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被 告 吳世璿(原名:吳青松)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世璿(原名:吳青松)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1 年5 月6 日前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