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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5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 告 戴鳳丹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琳 律師被 告 伸曜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伸曜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內容如附表)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參)。本件被告伸曜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執系爭股東臨時會會議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0 年1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及隨函檢送之被告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表)影本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47頁),故被告公司在客觀上確有使人相信前已實際召開系爭股東會議及作成如附表所示解散決議,依法得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進行清算。而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之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就系爭股東會議不存在有爭執,且因被告執系爭股東會議及系爭決議而辦理解散登記,將使被告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無法回復公司登記以繼續營運,影響其股東權益,是原告基於身為被告公司股東地位,其地位及權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提起本訴,又此項不明確非不得以確認之訴予以排除,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業已持系爭解散決議申請解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並已於100 年12月21日核准解散被告之公司登記,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依法應由全體董事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然因系爭解散之決議中業已載明被告公司解散同時亦選任原董事長陳增烜為清算人,且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公司起訴請求確認100 年12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事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增烜,應堪認定。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公司前委請記帳士即訴外人彭及填為其核算帳目處理稅務等問題,為利彭及填辦理相關事宜,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之原告戴鳳丹與被告公司代表人陳增烜向來皆將預定用於相關事務蓋用之印章交予彭及填保管。詎於100 年12月16日彭及填竟利用代原告與被告公司代表人陳增烜保管印章之機會,偽造如附表所示被告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並持之向行政院經濟部行使,虛偽記載被告公司股東即該公司代表人陳增烜與原告戴鳳丹均出席,而決議解散被告公司並選任陳增烜為清算人等不實事項,致令被告公司遭經濟部以100 年1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辦理解散登記在案。

迨至101 年1 月13日原告因事向經濟部聲請調閱公司相關資料時,始獲悉上情。原告發見之後,當即欲向彭及填瞭解其中究竟,惟彭及填均置諸不理,使原告求助無門。茲因彭及填所為,明顯違反被告公司股東之真意,原告無奈之下只得以被告公司監察人之身份,向本院提起確認前揭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㈡、茲因被告公司並未於100 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在該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臨時會,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所記載之主席陳增烜與記錄即原告戴鳳丹,當時皆未在場。且附表所示議事錄上僅蓋有當時彭及填保管之印章2 枚,並無任何與會者與見證人之簽名或其他任何筆跡等節,更足徵該議事錄本係由彭及填自行製作,係圖職務之便自行推估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將於100 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而為前開不實之議事錄記載,是足認被告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上午10時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臨時會,決定將公司解散,並選任陳增烜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係屬不實,該次決議確實不存在。

㈢、兩造均為被告公司股東,渠等確實未曾於100 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彭及填係圖行文用印之便利而自行編前開不實之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原告不可能配合用印,彭及填誤會原告與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合意解散被告公司,因此自行於被告議事錄為虛構之開會或決議之紀錄,實則,被告公司雖售出廠房,惟亦因此領受有繼續從事布匹買賣之資金,於100 年底,委由彭及填事務所辦理復業登記,惟彭及填事務所卻因作業疏漏而誤辦理為解散登記,致令原告與被告公司股東蒙受損害,無法續為營業,本件原告本於自身股東權益提起確認股東臨時會議不存在之訴,當屬有據。

㈣、聲明:確認被告伸曜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內容如附表)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不否認被告公司100 年12月16日未開股東臨時會,系爭股東會議事錄資料係代書彭及填寫的,經濟部於100年12月21日函知已辦理解散登記時,公司董事長陳增烜曾向證人彭及填表示公司並無意解散,請彭及填回復登記,然經濟部表示無法辦理等語置辯。

五、查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公司股東及監察人之事實,有卷附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憑,堪信屬實。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以不實之100 年12月16日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解散之事實,為被告否認,辯稱伊並無意申請解散,係訴外人彭及填擅自辦理公司解散事務等語。本件應予審酌之爭點乃被告公司是否委託代書彭及填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被告公司是否合法召開100 年12月16日股東會?茲判斷如下:

㈠、按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15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45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30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 條第1 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 條第1 至5 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7

1 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召集系爭股東會,且被告公司實際上未於100 年12月16日召開系爭股東會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而系爭股東會議事錄係被告公司委請會計師幫忙書寫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辯稱伊並未請代書幫忙辦理解散登記云云,然證人彭及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根據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增烜與他太太一起來委託我,他跟我說廠房已經賣掉了,趕快幫他辦理公司解散登記。(他請你辦理解散登記時有無提出資料?)他拿公司印鑑大、小章給我,我幫他作成股東會會議記錄及申請書,大、小章是陳增烜拿給我蓋的,也包含原告的印章,且申請書及股東會會議記錄的內容他都有事先看過才蓋章的。(實際上有無召開股東臨時會?)我不知道,他來找我時我也不清楚,他只告訴我要幫他辦理公司解散登記,我也沒有問。(所以前開會議記錄是你做的?)我根據被告的意思來做的。(被告有無跟你說股東會有何人出席?)他們公司只有股東二個人而已,就是陳增烜及戴鳳丹。(是何人去辦理解散登記的事宜?)被告委託我,我用郵寄去經濟部辦理的。(是否記得被告何時委託你?)被告應該是在10

0 年10月初就跟我說廠房在8 月20日賣出,所以要我著手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被告陳增烜大約是在12月初到我辦公司催我趕快辦理,我就根據他的陳述作成書面資料及會議記錄,請他用印。(股東會議記錄是你製作的還是被告給你的?)是我做的,我是根據陳增烜及戴鳳丹到我辦公室的陳述,時間大約是12月15日之前。(既然他們找你時是12月15日時間,你如何預知他們是在12月16日要召開股東臨時會議?)因為它們一直催我,我就根據他們的陳述,並且估計他們到我辦公室用印的時間。(你為他們製作12月16日股東會議記錄時,有無事先跟兩造確認日期?)做好時我有給他們看過才蓋章,所以日期是經過他們確認才蓋章,他們也有跟我說大約哪天會過來,所以我就估哪一天為股東臨時會議日期,所以是12月16日用印的」、「我是根據他們事實陳述作成會議記錄,幫他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公司解散登記也是他們委託我辦理的,被告收到經濟部核准函還催我去國稅局辦理營業的註銷登記,我完全是根據他們的陳述辦理的」等語,是被告所辯顯然與證人所述不符,且證人與被告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若非受被告公司委託,何需無故為被告公司辦理解散之相關登記?是被告所辯違背常情,難認可採。

㈢、被告所辯伊未委託彭及填辦理公司解散登記等情雖不足採,然據證人所言,確足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0 年12月16日並未召開臨時股東會之情屬實,從而,系爭股東會自始不存在,該股東會議事錄並非經由股東會開會所製作,其中有關解散公司之決議自亦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所召集之股東會之決議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附表:

┌────────────────────────────┐│ 伸曜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 一、時間: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 ││ 二、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 三、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二人,代表股東 ││ 伍仟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伍仟股)。 ││ ││ 四、主席:陳增烜。 ││ ││ 五、報告事項:略。 ││ ││ 六、討論事項:本公司擬予解散,並選任陳增烜為清算人。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 七、散會:上午十一時 ││ ││ ││ 主席簽章:陳增烜 ││ 記錄簽章:戴丹鳳 │└────────────────────────────┘

裁判日期: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