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0號原 告 方沛羚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淵勝等間請求折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0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57,450 元{計算式:〔(A24平方公尺+B3平 方公尺+C84平方公尺)×57,416元/ 平方公尺〕+〔(D96平方公尺+E18平方公尺+F4 平方公尺+G2 平方公尺)×57,416元/ 平方公尺÷7 〕=7,357,45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原告僅繳納47,035元,尚不足26,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