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俊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及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